土地房產稅收計算及常見風險點
房土兩稅相關政策說明
稅政三股
房產稅
-1.房產稅納稅人
-房產稅以在征稅范圍(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和工礦區) 內的房 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。
-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, 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。
-無租使用規定。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,依 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。
-免租期規定。對出租房產,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 收租金期限的,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 房產稅。
房產稅
-2.房產稅稅率
-房產稅采取比例稅率,按照計稅依據不同,確定了兩種稅率:
- (1) 自行使用,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.2%(從 價計征);
- (2)對外出租,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2% (
從租計征)
-對個人出租住房,不區分用途,減按4%的稅率征收房產稅。
房產稅
-3.計稅依據
- (1)按照房產租金計稅的房產,計稅依據為房產租金(不含 增值稅)。
- (《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 依據問題的通知》財稅〔2016〕43號)
- (2)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,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,房產 原值均應包含地價,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、開發 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。
房產稅
-3.計稅依據
-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,凡以 房屋為載體,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,如給排水 、采暖、消防、 中央空調、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,無論在 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,都應計入房產原值,計征房 產稅;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,在將其價值計入 房產原值時,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;對附屬設備 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、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,更新后不再計 入房產原值。
- (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 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 國稅發〔2005〕173號)
房產稅
-3.計稅依據
- (3)宗地容積率低于0.5的,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 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。(財稅[2010]121號)
-宗地容積率=總建筑面積/土地面積
-案例:某工廠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平米,土地單價1萬元,該 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積800平米,計算該宗地容積率=總建筑面 積/土地面積=800/2000=0.4,因此,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=應 稅房產建筑面積×2×土地單價=800平米×2×1萬元/平方米
=1600萬元。如果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, 地價應全部計入房產原值。
房產稅
-4.應納稅額
-從價計征:應納稅額=應稅房產原值×(1-30%) × 1.2%
-從租計征:應納稅額=不含增值稅租金收入× 12%
房產稅
-5.納稅義務發生時間
-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,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 稅。
-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,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 稅。
-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,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 納房產稅;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新建房屋 , 從當月起計征房產稅。
房產稅
-5.納稅義務發生時間
-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,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
-納稅人購置存量房地產, 自房產證簽發次月起繳納房產稅。
-納稅人出租、出借房產, 自交付出租、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 房產稅。
-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、出租、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, 自房 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,繳納房產稅。
土地使用稅
-1.土地使用稅納稅人
-在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
- (1)一般情況下,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 人繳納。
- (2)對外出租
-a.對外出租的情況,一般也由出租人(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 ) 繳納土地使用權。
土地使用稅
-1.土地使用稅納稅人
-b.無租使用,一般由實際使用方繳納土地使用稅。 即:對納 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,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 用稅;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(如公安、海關等 單位使用鐵路、 民航等單位的土地),免征土地使用稅。
- (3)承租集體建設用地
-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, 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 單位和個人,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。
- (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 政策的通知》 財稅〔2017〕29號)
土地使用稅
-2.稅率
-一級土地11.2元/平方米;二級土地9.6元/平方米
-羅莊區一級土地范圍:東至沂河,西至京滬高速公路,南至南 外環路,北至羅莊區與蘭山區交界處。
- 二級土地范圍:除一級土地外的土地均為二級土地。
-注:如有其他區縣遷移至羅莊的,請及時更正稅源采集信息。
土地使用稅
-3.計稅依據
- (1)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, 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。
-在應稅面積的確定上有先后次序:
- (一)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,按 照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;
- ( 二)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,但能夠提供土地出讓(劃撥 ) 、轉讓合同的,納稅人可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面積申報納稅
土地使用稅
-3.計稅依據
- (2) “土地使用權共有 ”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
- (一)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 , 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。
- ( 二)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 建筑,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 計征土地使用稅。
-計稅依據=建筑面積/總建筑面積*總土地面積 - (門面房比照建筑面積比例計算應稅土地面積)
土地使用稅
-4.納稅義務時間問題
- (1)一般情況,以取得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。
- (2)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,應由受讓方
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;合同 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, 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 鎮土地使用稅。
房土當前執行的普惠性政策
-優惠政策
- (1)小規模納稅人:2019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享受減 半優惠
-其中2021年1月1 日-2023年6月30 日,房土享受疫情困難免征 - (2)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:
2022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享受減半優惠
-注:請在采集稅源信息時,準確勾選優惠政策及代碼。



